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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大额纠纷赔偿浅议/李选君(4)

5、掌握好调解火候。调解是个博弈过程,调解员提出的任何调解意见必须适时,主调解员必须掌握好火候并管理好知晓调解信息的人包括参与调解的外聘人员、书记员、调解小组开会时的服务员,不能泄露调解信息。

6、调解“管道”要有一定的韧度。纠纷“流入”调解管道后会“溢出”但不能让它“溢出”,农村大额赔偿纠纷一旦调崩,当事人往往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达权利救济之目的。调解开始时先告知纠纷需要多轮调解,让双方对调解的“低效率”有心理准备。调解员不能限制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可以随时放弃调解,这是原则,但调解员要想尽一切办法让当事人坚持调解,不要轻易对纠纷对方“表示失望”。调解过程中要注意不要让双方产生“非程序性对抗”,每一轮调解辩论都要把双方情绪掌握在可控范围。

7、调委会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有充分的“自觉”,保持应有的独立性。由于农村大额赔偿纠纷往往事关稳定大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领导亲自过问调解进程是很正常的,但调解员对领导不正确的要求、不实际想法、不可行的建议要智慧地拒绝;对部分人出于私心的干涉坚决抵制。不管领导有什么意见,同事有什么看法,关键还是把纠纷调解好,只要把纠纷调解好,领导和同事都会慢慢地理解调解有调解的规律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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