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及保险赔偿程序的梳理与重构/张继荣(5)
(五)有利于完善工伤认定程序,加快司法救济效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本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本文建议改变以往漫长的工伤认定程序,而将劳动仲裁委(或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程序、工伤和确定工伤待遇合并为一个程序进行处理,即被告“合三为一”的工伤设定程序。赋予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工伤认定权。工伤认定只是工伤赔偿的一个环节,针对现在的工伤救济程序中的认定程序和赔偿程序分离导致了诸多的弊端,现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和职工的受伤是否是工伤同时审理。将工伤认定纳入到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当中去,对仲裁裁决的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6]这样一来,工伤认定不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都可以省去了。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同步处理。这样仲裁机构和法院就可以同时受理确认劳动关纠纷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法院可以在审理劳动关系争议纠纷的过程中一并查清工伤事实。这样,就算一方上诉,一年左右就可以走完全部的程序,大大便利了当事人,加快了司法救济效率。
总之,程序的设定应当以人为本,兼顾效率和公正。本文虽然只是对未参加工伤职工的程序进行了一些简化,这一简单的变化,让这些程序不再繁琐和生硬,受伤职工也不再遭受“程序之伤”,在维权之路上能切实感受到它们的柔软与温暖。
注释
[1]湖南:今年将有5500万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http://www.lm.gov.cn/gb/data/2009-04/22/content_295571.htm,于2012年3月20日访问。
[2]潘行球、张俊杰:《对工伤认定实行“一复二审”司法监督程序的思考》,载《中国劳动》,2004年第六期,第25页。
[3]大河网:“申请工伤认定目前认定程序最长需耗时3年9个月”, http://news.dahe.cn/2010/12-10/100550024.html,于2012年3月31日访问。
[4]李越、耿璟:《我国工伤认定程序缺陷与重建对策初探》,载《三峡论坛》,2010年04期,第135页。
[5]胡炳志、张颖:《完善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思考》,
http://www.gmw.cn/01gmrb/2010-01/19/content_1040254.htm,于2012年6月2日22点50分访问。
[6]周湖勇:《我国工伤认定程序改革的思考》,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09年第10期,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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