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附随义务在合同履行之后的履行/王维永(4)
再一方面,从房屋买卖成交到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跨度看,已长达9年之久,被告之所以未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仅仅是一种表面现象,最本质的原因在于被告有意反悔房屋的买卖,以致原告方多次催促办理过户登记都被被告付兰平及罗术琼以种种理由推脱,直至拖到成讼后的法庭相见。这就表明,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买卖合同的约定义务及其合同的附随义务之双重违反。这一近10的时空跨度,表明被告方缺乏诚实守信。然而事实证明,凡不讲诚实信用的人,最终的结果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必然受到法律的约束与制裁。
(作者单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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