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仲裁或处理决定行政诉讼的被告/魏军栋(2)
三、违反法庭调查的一般原则
法庭调查如按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进行,则不能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法庭调查应当以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为内容,法庭应当以某甲与乙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乙公司是否拖欠某甲的工资为内容,但如果乙公司在起诉时只请求确认与某甲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依照法律规定,法庭只能就该请求进行调查,不能对是否拖欠工资进行调查,只能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做出判决,不能对是否支付工资做出判决,如此以来,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就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某甲的民事权益就无法得到保护,违背了设置诉讼程序解决劳动争议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无论原告在诉状中提出几个诉讼请求,被告都完全按照自己在仲裁中的请求进行答辩,法院不是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法庭调查和判决,而是针对被告的答辩主张进行法庭调查和判决,导致了法律规定与审判实践的严重矛盾。
四、被告答辩主张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错位
被告的答辩在诉讼中定位难。从形式上看,被告的答辩是对原告主张的反驳,而实质上原告的主张是对被告答辩的反驳;从形式上看,法院的判决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所做出,从实质上是针对被告的反驳主张所做出,这就涉及到被告的反驳主张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认定问题。如果被告仅是对原告主张的反驳,就不应当成为判决的内容,被告的主张可以成为判决内容的只能是反诉,如果称之为反诉,又不符合反诉的概念,因为与原告的主张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相互依存的。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从来没有把被告的答辩主张作为反诉对待,从来没有要求被告答辩也交缴纳反诉费,从来没有在裁判文书中将只做答辩不做反诉的被告列为反诉原告,但是,一旦被告的答辩主张得到支持,其内容就会写在裁判文书的主文中,从而导致法学原理和审判实践的矛盾。
五、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无法自由处分
此类件情况特殊,当事人不能行使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有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有撤回起诉的权利,但在该案件中,原告的上述权利将受到限制。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来源于被告在仲裁案件中的仲裁请求和仲裁委的仲裁裁决,原告只能请求判决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不支付被告工资,而不能提出其他请求,也不能变更为其他请求,因此,没有增加和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如果原告想放弃某项诉讼请求,比如放弃不支付被告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会视为原告同意支付被告工资,更不会因为原告放弃该项请求而对是否应当支付被告工资不予审理和判决,否则,就是原告对义务的认可或者对义务的放弃,均不是对权利的放弃,因此,原告也没有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可以放弃民事权利的只能是被告,比如放弃要求原告支付工资的主张,但由于被告的诉讼地位,法律并没有赋予其该项权利,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是允许被告放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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