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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酌定量刑情节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刘扬(5)

  (四)多个同向酌定量刑情节间的竞合

  对于多个同向酌定量刑情节的竞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多个从严情节的竞合与多个从宽情节的竞合。此种情况下的量刑情节竞合,不能简单的予以相加,而应借鉴刑法中对于多个同种自由刑并存情况下的处理原则,即限制加重或限制减轻原则,以保证对犯罪人判处的刑罚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而不能出现于法定刑以上或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情形。如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故意伤害案,在致人重伤的情况下,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故意伤害案件中,犯罪人多是初犯、临时起意、主观恶性不大,部分案件能对被害人进行积极的赔偿。此种案件中,犯罪人无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均不比一般的暴力刑事犯罪,在存在多种可以从轻处罚的酌定量刑情节情况下,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人予以适当的从轻处罚。但即使酌定量刑情节再多,对被害人赔偿的再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不能在三年以下量刑。

  三、对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理性规制

  鉴于目前酌定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弊端,依据酌定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和范围,要克服前文所述的问题,应该有相关的措施和制度来予以保障。为防止酌定量刑情节的滥用,以求司法公正,可以采用以下对策:

  (一)在利用酌定量刑情节量刑的案件中,应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官的裁量过程,并充分论证判决理由公正的量刑应该存在事后的可检证性,因此为追求司法公正,法官必须能够在事后说明为什么得出了某量刑结果。案件中是否适用酌定量刑情节,是法官靠主观能动性来自由判断、自由裁量。法官自由裁量的过程若不公开,就无法得知量刑结果的由来,也给法官滥用自由截量权提供了机会。因此只有增加量刑的透明度,才能保障量刑公正。在判决书中,必须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法官应结合案件事实和情节充分论证其量刑的理由,案件是否有酌定量刑情节的存在,是否利用酌定量刑情节,作何种裁量均应在判决书中充分说明,并使其裁判结论的做出得到详细论证。法院的裁判文书作为法院裁判过程和结果的载体,是唯一公开反映法官意见的书面文件,也是向社会公开案件审理情况的主要方式,为与我国程序法上的要求相符合,更应在判决中公开其裁量过程。

  (二)加强对法官利用酌定量刑情节自由裁量的监督制约。由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大,在具体案件中的裁量幅度很难掌握,从诉讼制度方面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制度调控一般可起到合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作用,但单靠制度的制约是不完全的。由此,要加强对法官利用酌定量刑情自由裁量的监督制约。首先,要加强法院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如法院内部在实行错案追究制时一并检查其对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是否公正,其他上一级法院尤其是二审法院也应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其次,要设置外部监督机制,增强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注意义务。具体可从以下方面进行:(1)强化检察监督。刑事诉讼法虽明确了检察院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职能,但对人民法院酌定量刑的监督流于形式,因此有待加强。(2)完善人大监督制度。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有义务对随意量刑、滥用司法权的行为加强监督,抑制审判人员对酌定量刑情节的滥用。(3)落实人民陪审制度,为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提供参考意见,进一步加强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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