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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宠物的精神属性与损害赔偿/叶文炳(2)
首先,客观上必须造成非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要对此有个明确的认识,应
当回归到精神属性上来,也就是说人格权利与人格利益是造成非财产损害或精神
损害的基石,人格权利在民法通则中已明确规定,民事行为中对人身权利侵害而
造成精神损害,在实践中不难理解;而人格权益则不然,一般人格利益是在最高
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扩大了精神损害赔
偿范围时,首次将其纳入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人格权是一个开放的、发展的体系
,我国民法通则确认了各项具体的人格权,但这些具体人格权并不能概括各种新
的人格利益,为了强化对公民人身利益的保护,侵权法需要扩大对一般人格利益
的保护。在法律没有确认这些一般人格利益为人格权的情况下,它们都是属于法
律保护的权利之外的利益,而这次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若干问题的解释》就以司法解释形式将一般人格权益纳入侵权法保护范畴。人格
权利与人格利益受到侵害依法均可作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基础,人格利益被法律
以形式方式赋予了精神属性,而作为具有精神属性的人格权利和人格利益受到损
害的表现形式又是怎么样呢?达到什么程度损害才能获得赔偿呢?笔者认为,精
神是指人的心理状态,任何人当他的人格权利、人格利益、财产或金钱受到损害
或损失,或者是应当到手的预期收入忽然没有了的时候,都会造成心理上的不快
,这种心理上的不快体现在文化上就是一种精神状态,也就是说能造成精神损害
形式有多种多样,但并不是所有的精神受到损害都可以获得赔偿,只有精神权益
受到侵害的才能引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这是对加害人的非财产形式民事
侵害的制裁措施。精神权益是指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所获
取的体现在人格、身体方面的精神权利和精神利益,在民事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
中,主体的精神权益通常体现在其姓名、名誉、肖像、荣誉等人格权利或人格利
益。人的精神波动是很正常的,完全的心理上的宁静,在这个世界上几乎是不可
能有的,那精神上损害达到什么程度才能获得民事侵权理论抚慰和补偿呢?一般
来说,精神上的痛苦应十分严重,以至于达到一般的人都无法承受的合理程度。
什么是严重的精神痛苦呢?严重的精神痛苦一般是指已经被“身体上的伤害”证
明,或者有证据表明“原告的日常行为已经因此受到妨障或者是他的精神上遭受
难以承受的打击。”
其次,主观上要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行为,是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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