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宠物的精神属性与损害赔偿/叶文炳(3)
之一。是不是所有造成精神损害就要进行赔偿呢?关于这一点,答案是否定的,
精神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是相对于“物质利益”而言的精神利益,在民事活
动中,不是所有民事行为能造成“精神”痛苦的都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精神损
害赔偿责任的民事主体是应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行为,从客观上讲造成这
种精神利益损害的行为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故意的和轻率的导致他人精神痛苦
,另一种是重大过失的导致他人精神痛苦。换句话说必须是侵权行为,而不是任
何行为。对精神损害赔偿不能理解为对“精神”的损害的赔偿,并不是凡是有“
精神”损害造成痛苦的,均应当予以赔偿,只有在行为人从事这种对他人的人格
合法利益的侵害的时候,他主观上是故意的,或重大过失的,并造成了他人人格
权利或人格利益的侵害。那么他才应该对这种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否则,我们
认为不能作为精神损害赔偿侵权对待。比如,我们举个非常简单的国际上非常流
行的侵权行为,就是所谓的“性骚扰”。那么这个性骚扰,我们说是不是稍微轻
微的过失,稍微碰一下女同志就构成了侵权,这个我恐怕觉得不行。一定要是故
意的,和重大过失的,因为它侵害的是一种人格合法的利益。
第三,精神损害赔偿必须以法律规定的范围为限。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
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进行了
严格界定,其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人格权利范围有生命
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
由权、亲属权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第四条规定了财产受到侵害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同时列举了不能提起精
神损害赔偿的事项。在司法实践上又强调了精神损害赔偿应以法律规定为限,不
宜随意性扩大,因此,对宠物是否在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内应当进行分
析。作为宠物要上升为有精神属性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应当从人对宠物
所寄予的感情和依托宠物所形成人格利益来分析确认。应当说明的是,在司法时
应当把握住精神损害赔偿要的限制原则。为什么对精神损害赔偿要进行限制,就
是因为对人格利益损害进行财产的赔偿,有时候会发生一定的副作用,处理得不
好,会引导人们追求不当的高额财产赔偿,使人格商品化。在我国目前已经出现
了一些类似的现象,也存在这样的问题。适当限制精神损害赔偿,就是为了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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