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宠物的精神属性与损害赔偿/叶文炳(4)
这样的倾向。
二、根据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分析笼物的精神属性
当我们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特征与审理的原则时,让我们回过头来看看本论
文篇头提到的那个案例,宠物具有精神属性吗?是在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
围?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是法律规定可赔的精神痛苦吗?笔者认为,该案显然不能
以人格权利作为精神属性来讨论,能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只能依据人格利益
来分析。根据“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换句话说,要求精神损害
赔偿的对象必须是与特定的人格有关的才能、品德、形象、风采乃至精神魅力的
纪念物品,而宠物是否具有这个属性呢?据一项调查,有一半妇女将感情寄托于
宠物而非丈夫;83%的人自认为是“狗爸”或“狗妈”,将四条腿的犬子视同已出
,三分这一的人在电话里与“狗儿子”讲话,三分之二的人带狗去看病的次数多
于自己就医,如果这些人的狗有什么不测的话,狗主人的精神损失是必然的。在
民法里有一个亲属权概念,可狗与人无论感情如何紧密相联,也不能违背论理也
来个所谓的“亲属权”,但没有亲属权,并不等于狗不能成为人的人格价值和利
益的关联体,也不等于不能成为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的基础,当狗沦为
特定物或人的宠物时,与人的感情和精神就建立了一定的关系,这个关系也就决
定了宠物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精神属性,这个属性就可以成为精神损害的请求基
础。
从法理角度上讲,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
、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和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
认识、形成、影响和尊重,人格尊严很大程度上是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
的法益。作为田先生宠养了一只博美母犬,从养犬过程中,逐渐形成一定的生活
习性和风格,当这只博美犬又在大奖中获奖的话,那他的受尊重程度往往会因养
犬关系而大幅度上升,也极大促进狗主人与其他有同样爱好的人的关系,并在一
定范围内给狗的主人带来声望,丰满了狗主人的个性和人格魅力,在这层次上,
狗时时影响着狗主人的人格利益,此时我们还能说狗不具有人格利益的精神属性
吗?因此,狗所具有的精神属性是不容忽视,她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与人形成有人
格象征意义的关系,与人的人格利益息息相关。所以说,当田某看到自己的爱犬
被压死时,伤心昏迷过去,那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从证据角度来看,田先生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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