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宠物的精神属性与损害赔偿/叶文炳(5)
昏死形式表现出极大的精神痛苦,因此,田某的精神理所当然受到损害。同时,
何某具有重大过失。因此,何某应对田某的精神损害承担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
意见。
当然,本案还涉及到论理的问题,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中,一条人命也不过
是区区几万元而已,而一只小小的宠物犬,遭遇车祸后,连同精神损害赔偿居然
高达八万元,如果奖母犬里的生命计算在内,没有十万是下不来的,莫非狗的生
命比人还值钱?因为在笔者看来狗主人如果天价索赔,会引发论理方面的思考问
题。不过,随着狗价和宠物价的狂升,鉴于宠物在某些人的心目中的特殊地位,
对宠物的保护与尊重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笔者建议国家应尽快发布《动物
保护法》,而保险公司也可以抓住机遇,设立宠物意外伤害险种,由此形成一个
以人为本,以各项利益平衡为重的缜密的法律保护机制。但不管怎么说,法院受
理了这则“狗”的官司,说明我国的法制越来越完善,至于这个案件所涉及的法
律问题是值得我们去关注,但不管怎样,“狗”官司的出现极大更新了我们的司
法理念,这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但愿这则“狗”的官司能让我国的法制更加
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更上一层楼。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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