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中特情介入问题探讨/李华艺(5)
此次修改内容,至少解决了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通过技侦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二是我国长期以来,特情介入侦查无法律依据的问题,并规定了特情介入的程序是必须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增加了保护特情人员的措施;三是明确规定,不得诱使他人犯罪。解决了长期以来法律界对“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争议。但是对特情人员的条件、范围、对特情人员的监督等未作出具体规定,为了解决毒品犯罪案件中特情介入存在的各种问题,有力地打击毒品犯罪,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建议加强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特情侦查制度,将特情侦查适用的案件范围、程序,特情人员的条件、范围、审批程序、对特情人员的监督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二是公、检、法三机关应进一步加强联系、配合和沟通,对毒品案件中特情介入的问题达成共识,形成合力,有力地打击犯罪,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①蔡杰、严从兵:“论卧底侦查争议问题及其法律规制”,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25卷第3期;②吴宏耀:“论我国诱饵侦查制度的立法建构”,载《人民检察》第2001年第12期。
③王超:“试论诱惑侦查合法性之证明”,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7期。
④蒋石平:“也论诱惑侦查行为”,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4期。
⑤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⑥潘希、汪鸿滨、李武清:“苏永清贩卖毒品案――为贩卖毒品向公安特情人员购买毒品的应如何处理”,载《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5辑。
⑦《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作者李华艺系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
作者欧满华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办公室主诉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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