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2项之修改/曹新明(6)
因此,上述第二种方案不仅符合《伯尔尼公约》,而且符合我国实际。更重要的是,该方案明确排除“单纯事实的文字消息”作为可版权客体的做法符合著作权理论上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以及著作权法只保护事实的表达而不保护事实本身的立法精神。学界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单纯事实的文字消息”只是客观事实的排列,不能构成创作者思想的表达,但其他种类的新闻则是创作者思想的表达。然而,2012年3月国家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7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只是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1项的基础上增加了“信息网络”这种传播形式,并没有解决现实中的具体问题,令人遗憾。
注释:
[1] 参见杨丹:《“北京地铁瀑布”照片引发网络图片版权讨论》,http://WWW.china.com.cn/photochina/2011-06/27/content_22863687_2.htm,2011-12-09。
[2]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任悦副教授认为:“传统媒体必须尊重照片作者的版权,在刊发之前要找到照片作者,这一态度不仅避免版权纠纷的出现,也是一种职业精神的体现,因为正如新闻报道中对被采访者的引语都有严格规定,对网络来源的照片,也必须确认其作者,这才能保证报道的客观和真实。”转引自杨丹:《“北京地铁瀑布”照片引发网络图片版权讨论》,http://WWW.china.com.cn/photochina/2011-06/27/content_22863687_2.htm,2011-12-09。
[3] 《告别北川》是新华社记者因履行自己的职务而拍摄的照片。反映的是国家领导人的活动事实,属于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参见李新海:《由“北京地铁瀑布”照片谈拍摄者的权利与义务》,http://WWW.52lawyers.net/news/11631325.html,2012-05-03。
[4]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据此对不注明出处者,应当追究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5] 参见肖勇:《“时事性文章”应当受著作权保护》,http://WWW.dzwww.com/rollnews/news/201204/t20120408_7521176.htm,2012-05-02。
[6] 参见肖勇:《“时事性文章”应当受著作权保护》,http://WWW.dzwww.com/rollnews/news/201204/t20120408_7521176.htm,201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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