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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2项之修改/曹新明(7)
[7]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1条第8款规定:“本公约给予的保护,不适用于单纯消息报道性质的日常新闻或各种事实。”
[8] 参见《新闻报道》,http://baike.baidu.com/view/592592.htm,2011-12-09。
[9] 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9条第4项规定,“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10] 参见《韩国著作权法》第7条第5项。
[11] 参见《美国版权法》第102、105条。
[12] 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9条第4项规定,“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出处:《法商研究》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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