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强制性规范的类型、性质与边界/蒋建湘(9)
注释:
[1]参见曹兴权:《认真对待商法的强制性:多维视角的诠释》,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第18-19页;徐来:《商法规范的任意性与强制性》,载《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第94页;张苇:《论商法的本质属性——基于商法的强制性规范角度》,载《现代商贸工业》2009年第21期,第246页,等等。
[2]曹兴权:《认真对待商法的强制性:多维视角的诠释》,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第19页。
[3]朱慈蕴、毛健铭:《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4期,第132页。
[4]蒋建湘、余卫明主编:《商法学》,中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5]钱玉林:《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兼与史际春、陈岳琴商榷》,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第32页。
[6][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两篇》,赵伯英、来鲁宁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83-184页。
[7][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页。
[8]钟瑞栋:《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兼论公法与私法“接轨”的立法途径与规范配置技术》,载《法律科学》2009年第2期,第69-81页。
[9]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2页。
[10]徐学鹿:《论我国商法的现代化》,载《山东法学》1999年第2期,第35页。
[11]徐学鹿:《商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77页。
[12]赵万一:《论民法的商法化与商法的民法化——兼谈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理念和思路》,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4期,第33页。
[13]周枏:《罗马法原理(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92页。
[14]例如,“罗马法把诉讼法放在私法中,认为民事诉讼是为了私人的利益,有关诉讼程序的规定,属于私法的一部分。同时,它把盗窃、诽谤等看作是侵犯私权的行为,属于私法的对象。”参见周枏:《罗马法原理(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92页。
[15]沈宗灵:《法理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页。
[16]刘凯湘:《论商法的性质、依据与特征》,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5期,第32页。
[17]顾培东:《我国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思考》,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1期,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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