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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转化型抢劫的不同种罪行/张福霖(4)

  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旨在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另一方面使案件及时侦破与审判。我国刑罚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对于犯罪分子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除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以外,对于绝大多数愿意悔改自首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事实和具体情况,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可以从宽处罚。假设,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未交代其他的盗窃行为,而是在转化型抢劫判决并服刑完毕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其他的盗窃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显然应认定为自首。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在司法机关掌握转化抢劫犯罪事实过程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事实,相比其仅因转化抢劫被判刑并服刑完后才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其他盗窃犯罪,更具有主动性,悔罪更彻底,使整个案件得以及时侦破与审判,节约了司法资源,减少了办案成本,因而更应认定为自首,才符合自首制度设立的初衷。

  综上,被告人吴某在第一起犯罪中抗拒抓捕而成为转化型抢劫,其因该案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盗窃罪行,不管是从司法解释的规定理解,还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考虑,均应认定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从而认定其为自首。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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