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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民事代理权制度/崔文茂(6)

  代理权在英美法系的著作中一般区分为代理权力和代理权限。而大陆法系著作中不加以区分,统称为代理权。因此在一些问题上就难为解释,如表见代理为何在无代理权的情况下,却产生与授权代理同样的效力?大陆法系著作一般解释为: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但其具有授予代理权和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法律使之发生与授权代理同样的法律后果。此解释中没有指明无权代理是“代理权力”还是“代理权限”,如果用代理权限和代理权力的区别来解释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性质不同。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权限是一种实际状况。

  2、二者的来源不同。权利的存在及其外延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权限是在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协议中由被代理人的意思决定的。

  3、二者的外延不同。与权限相比,权力是一个外延更加广泛的概念。有权力不一定存在权限,但是权限的存在,必然有权力。就被代理人明示或默示地同意代理人代表自己实施的法律行为而言,代理人被认为具有实施这种法律行为的权限,这种权限就构成了影响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种权力。

  4、二者的伦理价值不同。权限是一个具有感情色彩的概念,它与占有一样,一般认为是产生某种法律结果的事实,可以衡量某种法律结果的正当性;权力则是中性的,它只是一般的陈述一种结果,而不论这种结果是否正当。(17)

  (二)代理权的超越

  在代理中,往往会出现越权代理。越权代理,顾名思义,就是超过了代理的权限进行的代理。它可以分为量的超越和质的超越。量的超越是按照被代理人的意图行为,但又在意图之外作了同样行为的一种超越,譬如,代理买15头牛,却买了20头;而质的超越是指完全在被代理人意图之外作了另一行为的一种超越。就象让代理买牛,却买成了马。质的变化也就使得权利的性质发生变化。笔者认为量的超越仍然属有权代理,因为代理行为仍然部分是在被代理人的意图之中的民事行为,仍有部分代理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质的超越却是无权代理,这种代理完全不代表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权是找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代理权会在代理制度的完善过程中逐渐得到远东和明确,代理权的规范和明确,会养活民事活动中的一些不必要的争端;对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和促进作用。当初,经济的发达与否,是代理制度形成的根本原因;当前,代理制度的完善也是经济发达的一个反映,因为代理制度势必要解决经济发展带来的种种代理问题,因此我们在要完善代理制度的过程中,规范和明确代理问题,让它更好的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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