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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审理程序重构方法论的基本理念/马献钊
改革前的减刑假释诉讼审理程序是一种狱政机关行政审批和人民法院书面审理相结合的程序,其存在的最大问题,一是由于透明度不高,程序基本上是在高墙之内流转,在监管干警和法官的办公室内运行,社会各界并不了解程序运行的基本情况。二是当事人参与度不高,虽然在提请阶段,刑罚执行机关将有关信息向在押犯公示并赋予其一定的异议权,但是从总体上看,罪犯没有直接参与到程序当中。三是缺乏外部监督,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诉讼程序的监督呈现出功能性缺失,监督滞后且效力不足,其他机关和组织由于缺乏知情权更是无法监督。这些问题导致社会各界对减刑假释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产生了极大的质疑,容易出现法院与刑罚执行机关串通,导致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产生腐败,特别是职务犯罪罪犯减刑率、假释率、暂予监外执行率高的现象,一直备受社会诟病。

第一,明确改革的根本目的或主要目标。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减刑假释审理程序改革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当前不仅学术界对相关程序构建的认识不一致,而且由于刑事立法的相关规定不尽一致且并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也大相径庭,有些探索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为了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审判程序,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该司法解释从总体上描绘了减刑假释审判程序的基本框架,包括庭前准备程序、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相结合的审理程序、公示程序、送达程序以及上下监督程序的最新司法解释,但对于审判程序的核心问题——如何“开庭”审理,并未作出详细规定。社会关注度与减刑假释审判程序建构问题之间的矛盾仍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笔者认为,减刑假释的决定权属于司法权的范畴,减刑假释诉讼程序属于司法程序,审判程序是减刑假释程序的核心。因此,必须围绕审判程序这一核心来设计整个减刑假释程序流程,必须为了保障审判权的正确行使、确保司法公正来重构程序。当然,并不是说刑罚执行机关的提请权、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以及当事人的参与权、救济权不重要,这些权力或权利的行使,都必须围绕审判权而展开,服务于审判权的行使。

第二,明确减刑假释审判程序的实体内容。程序是为实体服务的,再好的程序,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实体问题,就会变成华而不实的“摆设”。减刑假释审判的实体内容包括事实性判断和法律性判断两个方面,所谓事实性判断,就是在审查罪犯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真实性的基础上,对其人身危险性的现状及走向作出判断。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由其行使对减刑假释整个程序的监督权,也是确保减刑假释程序公正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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