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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调解的规范与适用/徐卉(2)

3.保密原则 保密原则是指先行调解程序中的法官、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对调解过程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本案当事人以外的人。调解的私密性促使双方尽可能表达其真实意图。出于同样的原因,调解记录也不允许用于调解失败后的诉讼,除非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4.效率原则 诉前先行调解潜在的问题或风险,主要是拖延诉讼及妨碍行使诉权。为避免这些问题,应当明确先行调解坚持以效率、快捷为原则,避免案件在立案阶段积压,并注意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自愿,不片面追求和解或调解率。

先行调解程序的构造

1.先行调解程序的适用范围 在这方面,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已有的立法规定,可根据诉讼人数、案件性质、争议内容、标的金额的不同,将案件分为强制调解、自愿调解和不适用调解三种类型:(1)强制调解,指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必须先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案件种类。根据程序基本权保障原理和程序与纠纷相一致原理,我国强制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应当包括离婚纠纷、收养纠纷、监护纠纷、继承纠纷、扶养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宅基地纠纷、相邻关系纠纷、不动产共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间因建筑物或其共有部分的管理发生的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合伙协议纠纷、争议金额比较小的其他财产纠纷等。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或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需要通过公告送达或向国外送达的除外。(2)不适用先行调解的案件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对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3)自愿调解的案件类型,则是指除了强制先行调解和不适用调解的案件类型之外,其他案件均可按照当事人的意愿,由当事人选择是否进行调解。

2.先行调解程序的启动 在先行调解中应明确当事人在程序中的主导地位,因此,先行调解程序原则上依当事人申请调解而启动。同时,如一方当事人申请先行调解,对方当事人未明确拒绝的即视为默示认可。此外,对于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调解的案件,则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先行调解程序,这类案件无论当事人是申请调解还是提起诉讼,都必须先经过调解程序。

3.先行调解的进行 先行调解原则上在法院进行,也可灵活掌握,在当事人能够接受的其他地方如纠纷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由于先行调解处理的案件尚未进入诉讼系属,不便由各审判庭来负责管理,所以应设立专门负责先行调解的协调管理机构,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具体安排不同的调解主体,进入调解程序,决定调解员的回避等事项,并对经由不同调解程序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同时,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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