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问题研究/王德山(8)
如果必须补缴土地出让金、没收售房所得或者罚款,笔者认为,该款项不应上缴国库,而是应当建立专项基金,由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和使用,用于当地农民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做到取之民用之于民,以避免或减少社会矛盾和负担,带来不必要的社会问题。当然对于严重违犯土地法等相关法规,毁坏耕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可依法给与相应处罚。
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有所不同,他们不是土地的所有者,擅自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牟取利益,应当给予处罚,如没收所得、罚款等处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以杜绝再次非法开发建设。但对于没收所得的款项同样不应当上缴国库,而应当归入上述所谈的专项基金。
处理小产权房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各方切身利益。因此,必须综合全面考虑,兼顾各方利益。处理现有小产权房仅仅是开端,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改变这种局面。短期内是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非法用地进行积极有效的监管,避免新的小产权房的出现。但从长远分析,出现小产权房的根本原因是现行土地制度。因此取消目前所实行的国家先征地后卖地,垄断土地市场的规定,允许集体所有的土地直接进入市场,实现集体对土地的真正所有,而不是现在的一方面规定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但却无处分权的假所有权,这是消灭小产权房的根本所在。可喜的是,现在某些地方已经进行了集体所有的土地直接进入市场的试点工作,相信不久的将来会全面实现。另外,有效降低房价,特别加大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廉租房供应量,使更多的低收入者“居者有其屋”,对于解决小产权房具有积极作用。
注:
本文为首都经贸大学重点课题:“北京市农民住房转让调查研究”阶段性成果。
课题代码:02790856721013
本文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6期第44-46页
作 者: 王德山,男,汉族, 1963年12月生,河南西华县人,
法学硕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法、合同法。
单 位: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
作 者: 姜晓林,女,1983年8月生,汉族,山东日照人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2007级民商法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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