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与惩处/赖荣清(3)
(4)对虚假诉讼者的惩罚不足以威慑虚假诉讼者。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将虚假诉讼作为妨害民事诉讼的情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采取罚款和司法拘留。[3]但是对有些当事人而言,被苛以最高额罚款和司法拘留15日,显然无法与虚假诉讼带来的所得相比。而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将“虚假诉讼”入罪,不能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形成打击和威慑。
3、监督制度的缺失
由于检查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是一种事后的监督,并且只有在当事人申诉的情况下才能启动监督程序,这种监督方式存在事后性和局限性,使得大量的虚假诉讼行为游离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之外。
4、过分强调调解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调解中,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要分清是非。但在实践中,当前有些人民法院存在片面过分追求调解率,并以此作为考核法官的机制。法官在调解时往往只关注当事人是否自愿,而对案件事实本身不关注。因此,只要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在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情况下,法官往往不会主动对案件背后隐藏的问题进行查明。
四、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对策建议
(一)大力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完善诚信体系
当前在我们实施依法治国的同时,也必须积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大公民思想道德教育和培养力度,促使广大公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以诚待人,完善诚信。让公民都认识到虚假诉讼是一种可耻的行为,从而减少虚假诉讼行为。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社会征信数据库还没有建立的时候,法院可以将虚假诉讼当事人的情况及时汇编成册提交给人民银行,由其提请各商业银行注意风险。同时,在法院内部将虚假诉讼者予以公示,不仅可以在立案系统有效预防该类案件,还可以再今后各类人员出庭作证时,将其视为不诚信证人,对其证言严加审查。必要时可以将这些制造虚假案件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予以曝光,加大其不诚信诉讼的成本。
(二)完善民事诉讼制度,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戒
1、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时,在主观上持有公正和正直的态度,并确信自己的行为不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规制虚假诉讼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当虚假诉讼者起诉时,法院可以根据虚假诉讼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驳回其起诉。因为起诉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保护其实体权利的程序权利,而虚假诉讼恰恰是起诉权的滥用,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理应驳回其起诉;另一方面,虚假诉讼者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诉讼结果,法官也可以通过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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