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与惩处/赖荣清(4)
2、完善第三人诉讼制度。案外人认为正在进行的诉讼将损害其利益,如果法律允许其参加诉讼,将有利于遏制虚假诉讼。为了及时发现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有必要赋予案外人参加虚假诉讼的权利,扩大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适用范围,将对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诉讼结果将损害其利益的情形包括进来。除此之外,还应进一步完善第三人申诉制度,现行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执行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权,但这并不足以保护其合法权利。因此应当准许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权利受到法院生效裁判损害后,随时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甚至可以赋予第三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3、建立虚假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虚假诉讼行为具有侵权行为的所有构成要件,法律应承认虚假诉讼受害人享有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权利。把虚假诉讼作为侵权之诉来进行处理,可以为受害人提供应有的救济途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受害人为诉讼支出的物质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如果损害后果严重的,还可以引入惩罚性赔偿,因为“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那些具有不法行和道德上的应受谴责的行为而适用的,就是要对故意的恶意的不法行为实施处罚[4]”,只有让虚假诉讼当事人付出较高的违法成本,才能更加有效地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
4、完善现行法律,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是要将虚假诉讼行为明确规定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对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虚假诉讼行为,可以以妨害诉讼为由,对当事人处于较高额度的处罚,还要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拘留;二是将“虚假诉讼”行为入罪,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
对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或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的,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监察部门应当主动积极介入调查,若查明确属虚假诉讼的,应当向作出生效调解或判决的法院发出再审审查建议或提出抗诉,法院应当启动再审程序。通过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一旦查明案件是虚假诉讼,其法律后果是明确的,即“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于因伪造而作出的判决、裁定,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此检察机关应加强事后监督。
(四)完善现行民事调解制度
在民事调解的原则上,要坚决贯彻“自愿”与“合法”原则并重,法院在调解时,不但要审查调解是否是当事人自愿,还应审查当事人的和解协议是否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调解应在查清事实上进行调解,特别是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就更应该查清事实而不是一味地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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