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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当前征地拆迁矛盾的路径探析/刘春莲(4)

  1、有效规范行政行为

  政府是征地拆迁工作的关键,从法律和权限上讲,征地拆迁本身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所以有效规范行政行为是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重中之重。首先,行政机关应转变工作理念。开展工作时,应当切实从民众的角度考虑问题,多走亲民路线;其次,应当合理规范行政行为。包括前期审批、协调、沟通等行为。再次,通过具体培训机制,对组织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干部、具体负责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就征地拆迁各项事宜、工作做法、态度等进行系统学习。

  2、合理选定建设单位

  在具体负责拆迁工作的单位选定上,应当选用有合法拆迁资质,社会综合信誉高,办事效果好的单位作为拆迁工作单位。行政机关、监督机关还应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社会大众传媒也应进到相应的监督职责,提升对重点征地拆迁工作的报道力度,提升公共事业开展的透明度。

  3、有效发挥监督职责

  地方人大、检察院、上级行政机关作为监督机关,对于下级政府实施的征地拆迁行为要进行实时监督。设立便民监督办、公布监督电话,并保证上班8小时畅通。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在两个工作日内联系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处理方案,促使纠纷化解。

  4、完善同步配套措施

  农村征地拆迁对于农民来讲,耕地就是他们生存的基础,是维持生计的有效手段。所以在计划征地拆迁过程中,对于被拆迁户的安置工作就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地方政府可以利用自身的行政区域优势,联系有关企业安排人员就近就业。对于被拆迁户自我创业的,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提高拆迁民众创业积极性,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征地拆迁后的保障性工作

  征地拆迁后的保障性工作是关系拆迁工作成败的重要内容,做好了后期保障性工作,也就证明了征地拆迁获得全面的成功。但这块工作离不开有关机关的大力支持。

  1、地方政府

  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主体,在涉及后期保障性工作上,应当做到全面、认真、细致,让失地农民满意。做到“五不失”,即失地不失利,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居,失地不失教,失地不失医。不因为失去了土地而没了居所,没了赖以为生的职业,没了可以获取利益的途径,要减少对子女教育造成影响,对医疗保健等影响。地方政府在选择开发项目时,也尽量选择有利于解决失地人群就业问题的行业来发展。应当尽可能全面地发挥自身职能,出台一些有利于失地人员的可行性办法,联系一些有实力的单位,解决再就业问题。也可联系技能学校组建技能培训,提高失地人员再就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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