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法律实务与婚姻法解释三对购房的影响/章建国(6)
三十二、计价方式和面积种类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 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 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三十三、销售明示相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 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预售商品房的,还 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三十四、规划、设计变更的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 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 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 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 书面通知买受人。
三十五、变更后买受人的权利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 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 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 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三十六、按期交付及通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 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 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三十七、样板房的说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 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 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三十八、测绘及相关资料报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 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 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 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 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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