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法律实务与婚姻法解释三对购房的影响/章建国(9)
套内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线水平投影计算。
套内墙体面积
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和承重墙体,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四十九、“定金”与“订金”
1、订金不是定金。
2、在违约的情况下,定金要么不还,要么双倍返还。
3、在守约的情况下,定金可以充着价款。此时,与订金区别不大。
五十、婚姻法解释三涉及的购房事宜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一方财产婚后收益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即自然增值和孳息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
五十一、赠与的撤销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五十二、一方父母出资登记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十三、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时的出资证明是关键,如果没有相关证据,登记姓名一方否认共同出资,则很有可能变成一方财产
五十四、婚前买婚后还的产权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登记是关键),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优先)。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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