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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民法典的制订/王利明(7)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将民法典的制订工作分为三步,第一步是制订合同法,第二步是制订物权法,第三步是制订民法典,只有在合同法、物权法相继颁行以后,才能考虑整个民法典的制订问题。我认为由于合同法、物权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两个法律的制订也是民法典的制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制订好了合同法、物权法,民法典的制订工作将极为容易。问题在于,现在在制订合同法时,是否就不能考虑民法典的制订工作呢?笔者认为民法典的制订工作现在就应当纳入议事日程,并应与合同法制订工作同步进行。因为如果采用同步进行的方式,就可以使合同法、物权法的制订与整个民法典内容、体系联在一起通盘考虑、统一规划,使合同法、物权法与民法的整个内容和体系协调一致。例如合同法的几个草案中都规定了表见代理、善意取得、缔约过失、侵害债权等制度,这确实是现实需要的,但如果要制订民法典,则这些制度便不宜在合同法中作出规定,而应当放在民法典总则的代理制度以及物权、债权、侵权等制度中作出规定。总之采取同步进行的方式更好。

第三种观点认为,民法典可以采用先易后难的方式展开制订工作。可以就一些改革中迫切需要且容易规定的制度如总则、债编着手进行规定,但对于物权规定,因国有企业改革正在进行,许多经验有待探索,产权制度难以确定,因此物权法可留待以后考虑。笔者认为,尽管物权法内容十分复杂,许多制度如国有企业财产权、农村承包经营权因政策性很强,且随着改革的发展难免会有所变化,但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物权制度的基本格局已经确定,尤其是在当前我们恰好需要借助于物权立法理顺各种财产关系,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产权制度。正如一些学者所提出的,改革的实质在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改革与完善,“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改革和完善的途径,则是正确处理公有财产的归属关系与使用关系,这在法律上必须通过物权法中的所有权制度和各种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才能实现,并切实保障各种物权不受侵犯”,(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课题组:《制订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因此, 物权法也应当尽快着手制订。

总之,目前应当尽快着手制订民法典,而没有任何理由将该项工作搁置起来。

三、民法典的内容和体例

我们要制订的民法典,应当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面向21世纪的、科学而又先进的民法典,这就要求在民法典的内容和体例方面,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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