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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若干问题理性辨析与现实考量/朱剑媚(6)

  (二)债权让与通知撤回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就条文本身理解,债权转让的通知,一经向债务人送达后,除非受让人同意,否则让与人不得撤销。但是该“不得撤销”的规定事实上并不能阻止债权人(让与人)在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之前又自行撤回的事实发生。让与人究竟能否将已发出但尚未到达债务人处的债权让与通知撤回,法律对此并未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债权让与通知撤回后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更未涉及。笔者认为,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不因未向债务人通知而不对债权转让合同双方产生效力,仅在未通知债务人或转让通知未到达债务人时,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在债务到期后,债务人如仍按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原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该事实从不同的主体出发,对其合法与否的判断是截然不同的。对于债务人来说,其并未接到任何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因此,其仍向原债权人履行的行为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但对于让与人来说,让与人的债权既已转让,如继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让与人的行为就违反了其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因此获得支付的,则构成对受让人的不当得利,应对受让人承担依法返还的责任,并应承担因此给受让人造成的损失。

  (三)受让人主张还款,并要求支付逾期履行的利息,应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对于公民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中产生的逾期利息应如何承担作了明确规定,即定期无息的借贷,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偿还之日止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后不还,自催告之日起依法计息。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主债权转让的,附从与主债权的利息应一并转让,并无异议。但疑问是如是不定期无息借贷,该逾期利息应自何时开始计算,如何确定债权的催告人与催告期?笔者认为,在让与人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前,让与人已就不定期无息债权向债务人催告的,则该逾期利息已开始计算,应随主债权一并转移。如在债权转让时,原债权人即让与人尚未向债务人催告,则逾期利息的计算,还需根据债权转让通知的内容区别对待。如债权转让通知中包含了向债务人催告,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债务的内容,则应自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后的一定期限届满时起计算逾期利息。如债权转让通知中,仅陈述了债权转让的事实,并未包含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内容,则应在债权转让通知向债务人送达后,由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向债务人催告,并自受让人催告债务人不还款时开始计算相应的逾期利息。需要说明的是,债权转让通知被原债权人擅自撤回,受让人在未知的情况下,就不定期无息贷款逾期利息向债务人主张时,因债权转让通知已被让与人撤回,并未向债务人送达,因此,该债权转让的协议尚未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债务人事实上享有拒绝向受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受让人因此直接向债务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债务人亦无给付的义务。但因债权转让协议确已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生效,受让人应享有就不定期无息债权催告后未受偿还而主张逾期利息的权利,现因让与人擅自撤回通知的过错行为,导致受让人上述利益的损失,应由让与人根据双方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在被通知之前未被催告的,债务人对逾期利息的支付义务,仍应自其被通知及被催告后开始计算至其实际履行义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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