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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若干问题理性辨析与现实考量/朱剑媚(7)

  四、结语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债权转让越来越被群众所熟知和接受,它促进了交易的便捷性和灵活性。但仅有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关于债权转让的约定,尚不能完全实现债权转让制度设立的法律价值,还需要有债务人的配合履行,才能达到债权转让的最终目的。债权转让应由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以能够送达的方式通知债务人或具有类似债务人身份的债务承担人,这是基于对债权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三方利益的保护所必须的。债权转让通知行为实施过程中,虽有诸多问题未有明确法律规定,但作为债权转让合同双方来说也不能任意而为,还需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和现实需要,如此,才能体现债权转让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和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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