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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矿产资源纠纷案件的司法审理/张生贵(9)
3金宇公司所谓资产全部为国有资产。金宇公司虚假设立登记,并伪造证明材料,非法注销国有企业红岭铅锌矿,侵吞国有资产。金宇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资产均为非法转移国有资产取得。
4金宇公司虚假登记、非法注销红岭铅锌矿、转移侵吞国有资产的事实,已被巴林左旗工商局、赤峰市工商局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执法通知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赤行终字第42号、43号行政判决书,(2005)赤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内行终字第22号行政裁定书等多个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周大军等八人“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强行吊销金宇公司的诉讼现仍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谁是谁非,并没有最后结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
5周大军等八人将宏峰集团收购乌兰达坝铜锌矿破产财产并投资400万元注册成立红岭铅锌矿的事实,歪曲为“虚假投资,是与金宇公司形成借贷关系”。事实上,宏峰集团投资成立红岭铅锌矿时,所谓的金宇公司尚不存在,因此无法与之发生借贷关系。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1一审判决确认宏峰集团“对周大军等九人未构成财产侵权”合法有据。红岭铅锌矿系国有企业,赤峰市人民政府有权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划转国有资产。宏峰集团是按照赤峰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向巴林左旗移交红岭铅锌矿企业产权。一审法院据此作出的宏峰集团“对周大军等九人不构成财产侵权,周大军等九人财产侵权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应支持”的判决认定,合法有据。
2周大军等八人所谓“仅依据赤峰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便作强行移交的决定,而赤峰市人民政府并没有以政府名义下文,那只是一份没有加盖政府印章的会议纪要,不能产生行政行为和法律效力,于理于法无据”的上诉理由,与周大军等八人针对此会议纪要作出的行政决定,将赤峰市人民政府和巴林左旗人民政府列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相矛盾。
3周大军等八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周大军等八人原审诉讼、二审上诉以及行政诉讼所列事实理由均为金宇公司的权利受到侵犯,而周大军等八人以金宇公司股东名义提起诉讼,却主张向周大军等八人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其起诉既要求返还财产又要求恢复经营权两项的诉讼请求相矛盾。
4周大军等八人请求宏峰集团恢复其经营权于法无据。金宇公司因虚假登记被工商行政机关查处撤销登记。该具体行政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周大军等八人主张与其具有平等民事关系的宏峰集团恢复其经营权,该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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