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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证据制度改革的理论和实践/胡铁民(7)
五、结束语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内容是博大精深、浩如烟海的,本文的论述仅从举证、认证、质证、证人出庭作证及其在此过程中所涉及证据规则和法官是否中立的问题来论述,是微不足道的。作为全部诉讼的核心问题,我国的证据规范是在诉讼是在诉讼中正确运用证据查明的案件真实情况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保障。纵观我国十几年来的民事证据制度改革,就其理论和实务而言,在成文立法上反应的条文较少,并且过于原则和笼统,以致在审判实务上造成可操性不强的情况。因此,如何在已有的宝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具体的国情,大胆借鉴西方国家的证据立法经验采其之长,补己之短,以成文法表现出来,从而推动审判方式改革,仍是立法、司法和法学界的奋斗目标。



注释:
(1) 引自毕玉谦《现代民事程序原理和实务》第7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出版。
(2) 引自李少红,肖建龙《民事诉讼举证制度探析》,载《民事诉讼体制的变革》第330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11月出版。
(3)、(4)、(5)引自柯昌信、崔正军主编《民事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第243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第3版。
(6)引自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第303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3版
(7)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第1款,1991年通过。
(8)引(自柯昌信、崔正军主编〈民事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第290页,人民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第3版。
(9)引自江伟《证据法学》第173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第2版。
(10)引自毕玉谦《民事证据及其程序功能》第202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
(11)引自张卫平《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两种诉讼体制的比较分析》,载于《现代法学》1996年版第57页。
(12)引自张卫平《绝对职权主义的理性认识》,载《 现代法学》96年第四期第42页。
(13)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2条。
(14)转引自杰罗姆· 佛兰克《法律和现代精神》,载于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第205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
(15)引自吕世伦、贺晓荣《论程序正义在司法公正中的地位和价值》,载《法学家》第22页,1998年第1期。

参考资料:
(1)《民事诉讼体制的改革》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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