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解读“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阚凤军(3)
第五条 股权出资后,被投资企业和股权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企业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其他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在申报股权出资之前剥离相关资产、业务或转让股权。境内外投资者不得以股权出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管理。
解读:本条提示投资所涉各方需要根据国家外商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股权企业、被投资企业及持股公司的产业性质等因素,全面分析、仔细核实,明确可行性。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集各方智力,就需要剥离的资产、业务及转让股权等进行全盘考虑,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
上述业务对于各方影响非常大,涉及到资产出资、税费交易、架构调整、股权变更等多方面要素,需要通过完备的合同条款、清晰的权责界定、明确的操作流程及违约责任等固化相关操作,最大限度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成功。
投资者以股权出资规避外商投资管理可能导致审批机构撤销审批,各方投资重组目的中途夭折,最终损害各方的合法权益。故专业律师介入并参与整个交易流程非常重要。
第六条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境内评估机构评估。
解读:根据公司法及公司出资等相关规定,出资的股权需要通过境内机构评估,确定出资价值,这一条规定同样适用中外合资企业,没有例外规定。
补充说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中外合营者投资的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营者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另根据2006年《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规定“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实物(含设备)、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出资的,其价格可以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也就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可以经各方商议。本规定第六条否定了这种操作模式,一律评估确认投资价值。个人认为上述规定非常必要,事实上股权重组背后还涉及到税费的承担与规避等问题。
第七条 股权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其他投资者可在股权评估的基础上协商确定股权作价金额、股权出资金额。
股权作价金额是指以上各方在股权评估基础上共同认定的用于出资股权的交易作价,股权出资金额是指股权作价金额中计入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部分,股权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股权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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