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解读“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阚凤军(7)
第二十三条 涉及外商投资性公司的股权出资应符合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境内投资者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向内资企业出资的,应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关于股权出资条件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企业的股权作为对价换取其他投资者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应参照本规定关于股权出资条件、股权评估等有关规定,并遵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规定。
解读:本条主要规定股权置换模式,仍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涉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资行为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 月22日起实施。
阚凤军律师 广州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 13924073030 QQ 1651263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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