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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嘱类型和效力的立法完善/王克先(3)
(一)无须增加遗嘱类型
1、新形式遗嘱
遗嘱是是要式法律行为,因此遗嘱要有一定的表现形式。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类型的遗嘱。
但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电子产品等进入了千家万户,实践中产生了许多与法定遗嘱类型都不尽相同的新型遗嘱。如:打印遗嘱,由遗嘱人亲自或者委托他人操作电脑录入、编辑遗嘱内容,由打印机打印形成书面文件,遗嘱人在该书面文件上签名的遗嘱;电子遗嘱,遗嘱人自己或委托他人将其遗嘱内容保存在移动硬盘、U盘、网络硬盘、网络U盘、电子邮件等电子介质内的遗嘱;录像遗嘱,用录像设备将遗嘱人对其遗产所作处分的口头表述录制下来的遗嘱。有人提出打印遗嘱、电子遗嘱、录像遗嘱等,应属于法定类型以外新的遗嘱类型。
2、打印遗嘱判例
2005年3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金华中院)审结了一件继承纠纷,涉案遗嘱全文系电脑打印生成,仅有落款黄爱花三字为其本人手写,未注明年月日,也无其他证据。一审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认为,该遗书不能按自书遗嘱对待。本案不能按遗嘱继承处理,而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金华中院提起上诉。
金华中院审理后认为,黄爱花所留遗嘱虽然未注明年月日,法律规定遗嘱一般应注明年月日的立法目的在于区分遗嘱的时间顺序和效力,而本案只有一份遗嘱,不存在哪份遗嘱先后的问题,继承法并没有规定遗嘱未注明年月日则应确认无效,其余无效遗嘱则已由继承法明确规定。原判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判决原告王某及其女儿均没有继承权。
  2008年4月,王某及其女儿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高院)申请再审,浙江高院受理了该案,审理后于同年6月裁定维持原判。
浙江高院对打印遗嘱属于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不置可否,仅对遗嘱未注明年月日进行分析认为:遗嘱虽然未注明年月日,但这并不能否认遗嘱的效力,继承法并没有规定未注明日期的遗嘱属于无效,该遗嘱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遗嘱。裁定驳回王某及其女儿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有人认为,浙江高院虽然对打印件遗嘱到底属于哪种形式未做分析,但从其维持原判来看,浙江高院已经认可打印遗嘱仅有签名即等同于自书遗嘱,无需证明是否立遗嘱人亲手打印,也无需注明年月日。
笔者认为,该案双方当事人并未对涉案遗嘱属于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发生争议,只是对遗嘱未注明年月日,遗嘱是否有效发生争议。故生效裁判未对涉案遗嘱属于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深究。因此,不能认为法院认可了打印遗嘱仅有遗嘱人签名即等同于自书遗嘱,无需证明是否遗嘱人亲手打印,也无需注明年月日。对打印遗嘱属于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笔者将在下面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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