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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嘱类型和效力的立法完善/王克先(4)
3、打印遗嘱可分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电脑已被普遍应用,日益成为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越来越多的人习惯于借助电脑来完成文字工作,更有人使用电脑书写、打印的方式留下遗嘱。
打印遗嘱,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或者委托他人操作电脑录入、编辑遗嘱内容,并由打印机打印形成书面文件,遗嘱人在该书面文件上签名的遗嘱。
打印遗嘱有以下特征:
(1)遗嘱的内容由电脑输出数据打印成书面文件,无论谁操作都是同样的文件,难以判定谁是具体制作人。
(2)遗嘱上遗嘱人亲笔书写的痕迹不多,常见的只有遗嘱人的签名或签名及年、月、日。
从书写遗嘱的主体来看,打印遗嘱可分为自书打印遗嘱和代书打印遗嘱。
自书打印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在电脑输入、编辑遗嘱内容,由打印机打印形成书面文件,遗嘱人亲笔签上本人姓名的遗嘱。这种遗嘱除了书写及形成书面文件的方式与传统的墨水笔书写有所不同外,遗嘱的形成完全是遗嘱人亲历亲为,内容完全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归类于自书遗嘱,而不能仅以这种遗嘱不是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为由否定其效力,只要其他方面满足法律规定条件,应认定为有效的自书遗嘱。
代书打印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委托他人在电脑输入、编辑遗嘱内容,并由打印机打印形成书面文件,遗嘱人亲笔签上本人姓名的遗嘱。代书打印遗嘱和传统代书遗嘱的区别在于,代书人是通过电脑打印的方式来形成遗嘱。遗嘱由代书人用墨水笔书写形成或者由代书人在电脑上输入、编辑、打印形成,并无本质区别。所以,代书打印遗嘱应属代书遗嘱的一种,其效力的认定应与代书遗嘱完全相同。
至于如何认定具体某打印遗嘱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则应由证据法解决,无须在继承法中规定。
4、电子遗嘱和录像遗嘱的归类
电子遗嘱的遗嘱内容存储在移动硬盘、U盘、网络硬盘、网络U盘、电子邮件等电子介质内,以传统方式看不到摸不着,但是可以借助相应的设施看得到摸得着。遗嘱内容转化为电子数据存储于电子介质内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遗嘱应属于书面形式。根据打印遗嘱的归类原理,电子遗嘱可以归类于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如何认定具体某电子遗嘱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则应由证据法解决,无须在继承法中规定。
至于录像遗嘱,则与录音遗嘱极其相似,有所不同的录音遗嘱只有遗嘱人声音,录像遗嘱不但有遗嘱人声音,还有遗嘱人的形象,与录音遗嘱相比更不容易伪造、篡改,更具可靠性,所以对以录像方式录制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应予以认可。遗嘱类型可以与录音遗嘱合并,称为音像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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