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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谣言事件刑事立法研究/熊朵云(4)

  其他国家针对网络谣言的刑事立法有:1、希腊针对网络谣言在希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明确规定: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制造、传播危害公共秩序和公众安全的谣言,即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印度2000年6月颁布《信息技术法》,涉及刑事诉讼、行政管理等内容。2008年印度对该法作出修订,规定对在网上散布虚假、欺诈信息的个人最高可判处至3年有期徒刑,对故意利用计算机技术、破坏国家安全或对人民实施恐怖主义行为者,可判处有期徒刑直至终身监禁。(4)

  从各国的立法情况可知各国对网络谣言的深恶痛绝,在对打击网络谣言所采取的实际刑事立法,把网络造谣、传谣纳入到刑法的范畴并制定具体的罪名和量刑标准。对于我国惩治网络谣言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四、网络谣言刑事立法建议

  在面对网络言论自由和利用网络别有用心搞破坏,恶意抹黑政府形象等行为时,相关部门应从预防、应对和解决上加大力度,应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对于危害触及刑法时应坚决予以打击,做到有法可依。

  首先、刑事立法的必要性。

  我国在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都有针对谣言的相关规定。然而,这个看似全面的法网,却未能有效制止谣言的迅速传播。针对网络谣言,行政处罚手段不外乎警告和罚款,与大多数情况下网络谣言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不相匹配。从民事法律层面而言,网络谣言的侵权只是一个新现象,而不是新的法律问题。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目前我们虽已认识到网络谣言的危害性,也同时采取了各种措施防谣止遥,但现行刑法并无针对网络谣言的具体罪名。然而网络谣言已符合即犯罪构成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应让处罚仅停留在治安管理处罚之上,或是仅仅指向了刑事处罚,而应有实质的刑事立法,这样才能完善我国针对网络谣言的处罚层级,让网络谣言的制造者、传播者对其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使得这些人摄于法律的处罚,从刑罚的角度有效遏制网络谣言的产生和传播。

  其次、在定罪量刑上应区别对待网络谣言的制造者和传播者。

  造谣者即网络谣言的始作俑者,这些人身份各异,因为种种原因,动机亦是各不相同,但是所造成的后果就是在社会上散播了对社会、国家、组织或个人的虚假信息,使得大批的不明真相群众受其蛊惑。损害了社会诚信,破坏公共秩序,影响正常社会生活。正是由于网络信息传播快、散播广的特征,造谣者的行为危害性不可估量。

  而传谣者虽然不是直接制造谣言的人,但从网络的传播特性来看,传谣者对于下一个接收到谣言信息的人就是相对的谣言制造者。并且传谣者往往还会添油加醋、以讹传讹。如果说谣言是一种病毒,传谣者就是传播这些病毒的直接载体。如果说刑法已规定的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以实体危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传谣者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在公共网络上投放了虚假的信息,但却对人的思想产生了实质影响的“危险物质”,其危害程度堪比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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