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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适用/姜蕾(3)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所必需的重要原则,我国在刑事诉讼法当中也确立了这一原则,并且为了增强该原则的操作性,笔者就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实践中运用谈一些看法。

  (一)发回重审的案件适不适用上诉不加刑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发回重审的两类案件,分别为第189条和第191条,第一类是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二类是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诉讼程序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是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的,或者本应适用附加刑而原判决并没有适用的案件,根据《解释》第257 条的规定,是不能发回重审的。不过,如果在司法实践要上述两类案件的发回重审的过程中,是否也同样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呢?对于这个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发回重审的案件相当对原审案件的又一次认识,并且是适用的第一审程序,做出的判决也可以进行上诉和抗诉,所以当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查清事实,补充证据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被告人应该有的刑罚,如果原判畴轻的,可以加重刑罚;如果原判较重的,可以予以减轻;当然,如果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情节比较轻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宣告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这种观点还认为,并不是对所有类型的发回重审的案件都可以加重刑罚,“如果仅仅是为达到加重被告人刑罚采用的一种策略手段,也不可取。因为这样做,同样没有法律根据,并会带来不良后果。”还有观点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1)因原判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若查清了原判确实没有查清的事实和证据,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量刑,可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2)经过二审审理,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该变更控诉范围,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第二种观点:发回重审的案件绝对不可以加刑。有人认为,如果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话,实际上是用变相加刑的方式否定上诉不加刑这一原则,也会使上诉不加刑原则流于形式。还有人认为,“一般而言,为了保证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贯彻实施,其效力范围应不局限于第二审,否则难于真正消除上诉人的顾虑,保障其上诉权不受侵害。”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重审案件是否要加重刑罚,要视重审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变化来决定重审可否加刑。

  (二)二审改变罪名与上诉不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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