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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公证”的理性思考/李生峰(3)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提供真实而充分的信息给患者,包括诊断结论、采取的治疗措施、手术方案、相应的疗效、手术成功的机率、潜在的风险、防范风险的预案、可能的并发症等。医方应尽可能地拟订多种治疗方案供患方选择。当然,医务人员应注意告知的“技巧”,要考虑患者的文化水平、语言背景、理解能力、知情程度、意识状况、环境压力等。医疗公证实际上就是对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与同意的法律证明。主要是对病人、医生双方都有一个约束,既避免病人在手术之后变卦,也避免医生篡改手术同意书。
从根本上讲,医患关系是对立统一的矛盾体。能将医患双方利益统一起来的,就是相互之间的信任,以及勇于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态度。患者首先应当信任医方,同时也必须清楚,很多手术都是充满一定风险的,医方事先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成功,一旦手术出现意外,如医方没有过错的,患者或患者亲属应当按医疗公证的约定,理智地对待不幸的后果。
第二,有利于医务人员摆脱思想包袱,轻装上阵,可以化压力为动力,让技术与潜能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
面对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推出,医疗机构也存在“举证难”的问题。新《条理》也改变了过去的医疗损害有限“补偿”规定,明确提出了医疗损害赔偿的概念,并将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问题纳入了“民事责任”范畴。医疗诉讼请求的标的额由几千、几万元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因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不考虑手术的高风险和医疗成本。保守治疗、“防卫性措施” 将在无奈之中膨胀。过去遇到一些技术上尚需探索的高风险手术,纵然患者有强烈的求治愿望,医生也有恻隐之心,但由于医疗、舆论、法律带来的顾虑,医师大多数望而却步。“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就要做出百分之百的努力”的执业道德受到挑战。医疗公证使医患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和风险,消除了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化压力为动力,让技术与潜能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这无疑为过去医生不敢治、病人愿意治的病提供了一定的治疗机会和法律保障,同时也维护了危重病人接受治疗的权利。
第三,有利于医疗纠纷的处理。一旦发生经过公证的医疗意外,医患双方可以根据事先约定的责任及时、彻底、妥善解决纠纷。
任何纠纷的最终解决都要靠证据。医疗纠纷争执的焦点是证据的采信度,为掩盖真相、弥补漏洞、逃避责任而篡改病史的行为在医院已司空见惯;对医务人员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医患双方各执一词。所以,单方面提供的证据材料,其证明效力往往受到质疑。况且医学还有很多未解之谜,对很多疾病的认识还非常有限,很多疾病的治疗都不尽人意。疾病的原因比较复杂,不是“非此即彼”,有些疾病还达不到“证明”的水平。医疗公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具有独立地位的第三者站在法律公正的立场上进行裁决,有利于医疗纠纷的及时、彻底、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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