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共同侵权先为与人身损害赔偿/王胜宇(9)
[6] 程啸:《论意思联络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意义》,载《法学家》2003年第4期
[7] 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27页。
[8] 郑玉波著 陈荣隆修订:《民法债篇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143页。
[9]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7页;杨立新:《侵权法论》(上册),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09页。
[10] 林诚二:《民法债篇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163 页。
[11] 张新宝著:《中国侵权行为法》(第二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6页。
[12] 王伯琦:《民法债篇总论》,国立编译馆出版 第79页。
[13] 孙森焱:《民法债篇总论》,三民书局 1997年版,第202页。
[14] 邓大榜:《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初探》,载《法学季刊》1982年第3期。
[15] 叶军:《对共同侵权行为再思考》,载杨立新主编:《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51页。
[16] 王泽鉴:《特殊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载 黄有松主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9期),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0页。
[17] 王泽鉴:《特殊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载黄有松主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9期),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4页。
[18]Brüggemeier, Prinzipien des Haftungsrecgts(注1)S157f.,即数危害行为,各均足致生损害。转引自王泽鉴:《特殊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载 黄有松主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9期),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5页。
[19] 温汶科:《共同侵权行为之研讨——以与人共同之意思与损害之单一性为中心》,载自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篇论文选辑》(中),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印行1984年版,第541页。
[20] 郑玉波著,陈荣隆修订:《民法债篇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5页。
[21]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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