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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外性行为对一夫一妻制的冲击及对策/王克先(10)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民事责任
1、判决离婚的事实依据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理由
《婚姻法》第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惩处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行为主要是指通奸、包养情妇(夫)。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十九次会议审议,以及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第3条第二款是“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一一列举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比较困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条文修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就是说,《婚姻法》对什么是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行为并无规定。
1、通奸
通奸,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人之间自愿暗中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通奸的双方,对内不共同生活,对外不以夫妻名义活动。最主要的是,通奸与重婚、同居等的根本区别在于它的隐秘性,当事人不愿被人得知他们的关系,他们没有夫妻名份和权利、义务。虽然有些人的通奸在一定范围内被人知晓,但这是出于当事人意愿之外的原因。
《婚姻法》中没有通奸的概念,也没有禁止通奸的规定,通奸一般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通奸虽然不是犯罪行为,但违反夫妻应相互忠实的规定,破坏一夫一妻制,影响夫妻和睦,败坏社会风尚,极易引起家庭纠纷,影响安定团结,应批评教育、道德谴责,给以党纪、政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0条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1条规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包养情妇(夫)
包养情妇,是指有配偶的男子供养妻子以外的其他女子,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女方一般只与该男子保持这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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