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外性行为对一夫一妻制的冲击及对策/王克先(11)
包养情夫,指有配偶的女子供养丈夫以外的其他男子,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男方一般只与该女子保持这种关系。这是社会发展出现的新现象,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包养情夫有了可能。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0条规定,……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9条,(三)包养情人的;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包养情人的;……。
笔者对上述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是否就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包二奶”不清楚,故将包养情妇(夫)单独列出。
3、非法姘居
非法姘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同居,共同生活,但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目的,男女双方虽然同居,却不是持续稳定的生活,而是随时可以自由拆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姘居的,应责令其立即结束非法姘居,并具结悔过;屡教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酌情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的,交由劳动教养机关实行劳动教养。
五、对惩处破坏一夫一妻制行为的立法思考
2001年婚姻法修正时没有对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外的婚外性行为予以调整,但在总则中明确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律导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可以认为立法者考虑了社会的发展,人们观念的变化,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所调整的应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婚外性行为,不能期望法律来解决所有的婚外性行为问题。故笔者罗列了当前比较流行的性观念,以及对惩处破坏一夫一妻制行为立法原则的思考。
(一)性行为的道德标准。
虽然人是身体的主人,成年男女自愿发生性行为是个人的私事,但并不只是发生性行为男女两人的事,既涉及自己也涉及他人,应遵循社会基本准则。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其要求也低于道德要求。所以说,在性行为的范畴,道德比法律有着更重要的意义。性道德标准是指导人们性行为的最基本的原则。性道德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其产生作用的极其广泛和重要。性道德标准多种多样,有人提出了性道德评判四原则,笔者觉得言之有理,现概括如下:
1、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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