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外性行为对一夫一妻制的冲击及对策/王克先(13)
婚外性行为为传统道德所不耻,这是立法时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两者有密切的联系。法律在本质上就内含一定的道德因素,但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也就是说,虽然法律会反映一定的道德内容,但法律只是反映最低限度的道德,不能把较高的道德要求法律化,不能用法律手段来对付所有违背道德的行为。法律强行闯入个人生活中最具隐私性的领域,将会严重践踏个人自由,继而伤及配偶子女等无辜者。
可见,我国对一般人的婚外性行为、一般的婚外性行为主要依靠道德调整和个人自律,对特殊人群的婚外性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婚外性行为由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来调整的做法从总体上看是合理的,现在需要的是我们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惩处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历史的车轮已经行驶到二十一世纪,那些要求对重婚的含义扩大解释以严厉打击“包二奶”现象,要求将通奸入罪的的想法是不可取的。
参考文献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1981年1月1日废止);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并公布施行);
[0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04]《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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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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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法发[1994]6号,1994年4月4日);
[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1994年12月14日);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法释[200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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