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外性行为对一夫一妻制的冲击及对策/王克先(9)
C、党政责任
重婚者如为共产党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0条规定 ,……重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针对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包二奶”等够不上重婚但明显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现象而制定的。
何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多长时间才算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可资参考:《婚姻法》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都是违法行为,都是对我国一夫一妻制的侵害。但两种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二者存在罪与非罪的区别。一般说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除外),而重婚则构成犯罪。
A、刑事责任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他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现役军人,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有军籍的学员。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军人、残废军人和在军事机关工作而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以及因犯罪被判刑在执行刑罚仍保留军籍的人,都不是现役军人。
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关系。同居既不同于事实婚姻,也不同于通奸。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不能认定为犯罪。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骗取结婚登记或者虽未登记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实婚姻。
总共1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