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工资改革尚需从长计议/张喜亮(2)

  不可否认,高收入者是制度的既得利益者,然而,所谓既得利益者从来不是制度的制定者,在全社会制造对立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无济于事。笔者赞成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制度的制定,每个人都有平等表达意见的权利,法律、政策、制度等等的制定过程需要更加公开,但是,使之满足每一个公民的利益诉求,那也是不现实的,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公平表现在每个公民都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同时,每个公民也都有执行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法律、政策和制度的义务。如果人大代表不能有效代表我们的利益诉求,我们依法应当罢免之,如果我们的政府首长不能为人民服务,我们选举的人大代表也可以依照法律程序罢免之。工资条例或收入分配方案的制定,亦必须遵从这些程序而不是制造社会群体的对立。有人反对,有人赞同,有人弃权等等,都是正常的意见表达,公民的权利是平等的,对不同意见者以鼓噪舆论的方式大张挞伐也有违民主和言论自由的真谛。

  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现状,主要还是我们既往政策的必然结果。比如我们提倡“市场经济”、“效率优先”、“拉开差距”等等,这些提法不仅体现在政策中,甚至体现在法律里。加之执行者片面理解,问题就出来了。比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被理解为“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道路”被取义为前半句而忘记了后半句,“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被丢掉了“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等等。这是我们值得反思的,理论必须透彻才能感召人民而成为前进的动力。不容否认,前三十年的改革我们的措施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效率”,但是,“公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了。今天我们必须严肃认真本着对历史负责任的态度总结经验教训,尤其要汲取教训。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必须从长计议,万不可操之过急。一个没有实质内容或弄些冠冕堂皇的口号,非但不能解决现实问题且必定制度出新的矛盾。

  据笔者调查发现,效益好的企业员工收入比效益不好的企业员工收入低,无论效益好或不好的企业内部之普通员工比高管们的收入低,倍受微词的央企高管收入比金融企业高管收入低,收入高的高管们比发达国家(甚至是不发达国家)的同类企业高管收入低……。如此说来,所谓收入高与低,都是比较而言的,就看其参照系是什么。总体分析,笔者发现,综观全球,参照我们国家的GDP总量及其增长速度,我们国家各个群体的收入都不是高的。出现这个问题,还需要反思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执行的收入政策,政策的问题出自我们的收入或工资理论。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