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救济与权力监督/张守国(3)
法律赋予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复议权的同时,也就建立了一种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对执行复议制度而言,“权利对权力的制约”规则是通过执行复议权来实现的。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行使执行复议权必然会启动复议法院对执行法院执行行为是否违法或不当进行审查的程序。复议法院对执行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性和妥当性的审查,即体现了执行复议权对执行权的监督与制约。
2.执行裁决权对执行权的监督与制约。
为了使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复议权成立,法律就必须赋予复议法院相应的执行裁决权以审查执行法院的行为是否违法或不当,并作出相应的裁决。复议法院对执行法院的监督与制约,主要体现在复议法院行使执行裁决权,以裁定的形式对执行法院的错误予以纠正。可以说,在法律赋予复议法院执行裁判权的同时,也就建立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可见,执行复议制度“权力制约权力”的规则是通过复议法院的执行裁决权来实现的。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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