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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律体系综述/李洪奇(26)
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2007年3月12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发布了《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对各级各类医院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作出管理规定。
(2)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2002年1月21日,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实施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根据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需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2011年1月30日联合颁布实施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新的《规定》要求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按规定购入药品。
(3)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
2000年7月7日,卫生部、国家药监局等5部委联合发布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2001年11月12日,卫生部、国家计委等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10年7月7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印发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工作规范(试行)》同日废止。新的《工作规范》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设在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承办日常事务的处室”;“建立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并按照专业实行分类管理。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建立健全企业申诉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听取企业意见”;“实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动态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同时明确了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2001年11月21日,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等印发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7月15日,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发改委等联合印发了《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对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监督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暂行办法》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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