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律体系综述/李洪奇(27)
2000年9月1日,国家药监局、卫生部印发了《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8月27日,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取消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通知》,取消了“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审批项目,不再受理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已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的,期满后自动作废。
为推进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等参与主体的行为,相关政府部门也陆续出台了相关规范文件,如:
2001年8月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再次明确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主体、组织形式、品种范围、评标标准、购销合同、价格管理、收费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有关规定。
2004年9月23日,卫生部、发改委等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省或市(地)为组织单位,县(市)或单一医疗机构不得单独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支出中80%以上的品种(中药饮片除外)纳入集中招标采购”;“以剂型为单位进行招标、投标、评标,防止投标企业以奇异规格规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严格按照《合同法》规定,履行中标药品购销合同。对于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必须按药品购销合同明确的品种、价格和供货渠道采购药品,不得再同中标企业进行价格谈判以扩大折扣让利幅度,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企业的药品。中标企业要保证药品的及时配送,不得转让或者分包药品购销合同,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中标药品进行回扣促销”;“积极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加大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力度。实行纠风与价格、社保、卫生、工商、药监、中医药等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工作机制”。
2009年1月17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改委等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实行政府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集中采购药品目录和采购方式”;“建立科学的药品采购评价办法。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合理划分药品类别,加大质量分权重,并考虑临床疗效、质量标准、科技水平等因素,对药品的质量、价格、服务和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减少药品流通环节。药品集中采购由批发企业投标改为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认真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范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落实部门责任,严格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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