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律体系综述/李洪奇(28)
16、药品广告管理
(1)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2007年5月1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施行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规定了不得发布广告的范围,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批准试生产的药品。同时对广告载体、广告用语、广告内容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如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不得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不得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内容;不得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
(2)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2007年5月1同日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施行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以及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药品广告,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到期作废。
17、药品进出口管理
(1)药品进口
2001年12月1日施行的《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进口须经药监部门组织审查,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监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监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口岸所在地药监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
2004年1月1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颁布实施的《药品进口管理办法》规定:进口药品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品批件》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手续。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还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 进口单位持《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凭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进口药品的报关验放手续。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海关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2006年2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施行的《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是中国境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材进口申请包括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和非首次进口药材申请。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包括已有法定标准药材首次进口申请和无法定标准药材首次进口申请。对符合要求的,颁发《进口药材批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查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进口药材批件》分一次性有效批件和多次使用批件。一次性有效批件的有效期为1年,多次使用批件的有效期为2年。药材必须从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进口。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只能进口该口岸周边国家或者地区所产药材。
总共38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