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律体系综述/李洪奇(38)
4、听证规则
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适用于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立法、行政决策等过程中组织的听证会。启动听证程序的方式有两种:依申请听证和依职权听证。依申请听证的情形包括:(1)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2)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行政处罚决定的;(3)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4)作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依申请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的。依职权听证的事项包括:(1)起草、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起草过程中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2)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前;(3)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事项。
三、药品管理法律体系继续完善
我国药品管理法律体系虽然日臻完善,为促进和保障医药产业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新问题、新矛盾、新挑战可能不期而至,因此我们需要一方面修订旧法,如《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监督管理条例》等,另一方面制订新法,如《药品标准管理办法》、《药用辅料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不断完善药品管理法律体系,为新形势下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四、现行药品管理法律体系列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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