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律体系综述/李洪奇(6)
(3)医疗机构制剂许可
医疗机构依据2001年12月1日施行的《药品管理法》、2002年9月15日施行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5年6月1日施行的《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和地方政府有关《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等申请和办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制剂室负责人、配制地址、配制范围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的变更。持证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4)药品经营许可
企业法人依据2001年12月1日施行的《药品管理法》、2002年9月15日施行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1日施行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申请和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变更许可事项的,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5)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
网站主办单位依据2004年7月8日施行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申请和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6)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法人或药品连锁零售企业依据2005年12月1日施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申请和办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5年。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活动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证书编号A);第二类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证书编号B);第三类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证书编号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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