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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构建/穆春(3)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面临如何融入目前执法办案工作机制。

  在当前的执法办案工作机制下,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逮捕决定后,即将案卷移送给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在捕后继续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很少会主动将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与侦查监督部门进行沟通,而侦监部门也鲜有主动对批捕案件进行捕后跟踪。新刑诉法增加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虽然进一步扩展了侦查监督的工作范围,但具体执行程序、职责分配等问题尚没有明确规定。新制度无法很好融入现有办案机制问题,必将制约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开展。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权的监督是今后工作面临的难题

  新刑诉法通过对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规定的修改,使羁押必要性审查与非羁押强制措施相结合,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犯罪嫌疑人释放后的管理问题,但是羁押必要性审查毕竟还是建立在对书面证据材料的审查基础上,通过外在客观证据材料对行为人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其并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对刑事诉讼程序的配合,因此,如果羁押必要性审查权遭到滥用,必将导致严重后果。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赋予办案人员的审查权,在合理运用的情况下可以起到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作用,但是此权利的滥用,将导致大量人身危险性高的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给社会治安增添不稳定因素。因此,如何监督办案人员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权,是确保该制度发挥其应有功效的保障。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运行构想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作为我国刑事法治的新措施,无疑是一个重大进步,也是我国刑事司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虽然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诸多问题,但只要制定合理运行程序,该项制度对于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工作将起到巨大作用。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方式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依职权启动审查,另一种是依申请启动审查。依职权审查,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由司法机关主动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因此,依职权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依申请启动审查,即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根据相关规定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程序,申请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是被羁押人及其近亲属的一项法定权利。设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目的是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超期羁押顽症和不必要关押问题,笔者认为在上述两种主要审查启动方式下,还可以结合定时审查与动态审查,力求确立多元化个案审查启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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