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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构建/穆春(4)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对象

  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审查对象应包括:初犯、偶犯、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实施轻微刑事犯罪和具有特殊身体、精神状况的犯罪嫌疑人。初犯、偶犯、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和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对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经过审查具有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改变强制措施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解除羁押。对于身体条件特殊或有精神问题的犯罪嫌疑人,例如患有精神病或其他重大疾病的也应及时审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此外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也应成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点。 

  (三)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的主体

  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以后,伴随着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研究,何部门作为审查主体已成为了业内人士争议的焦点。一部分学者认为应由公诉部门负责审查,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应由监所部门进行审查,还有人认为应由侦监部门进行审查等等。笔者认为,从目前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情况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区分阶段由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共同承办较为合理。监所部门掌握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的关押情况多,但对案件整体情况及羁押必要性的把握明显不足,为此,根据案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应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任务交由侦查监督和公诉两部门共同负责。在犯罪嫌疑人被捕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前,由于侦查监督部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有监督职权,其对此阶段案件的事实、证据情况及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必要性最为熟悉,故应由其来执行此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任务。当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此时公诉部门负责对全案的审查,在其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审查全案证据后,公诉部门成为此阶段对案件情况掌握最全面的部门,因此此阶段应有公诉部门承担审查职责。

  (四)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程序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运行,应贯彻实行案件承办人个案提请,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严格审查,重大疑难问题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方针。

  1、办案人提请

  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的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案件,根据案件的所处不同阶段分别由侦监部门和公诉部门案件承办人就个案审查提出申请,向本办案部门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表,启动审查机制。

  2、初步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启动后,由承办人对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继续羁押必要性进行量化分析,综合新证据、新情况,合理评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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