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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医药行业消费者救助制度研究/王德山(6)
第四,便于行使代位追偿权。笔者主张,消费者协会使用消费者救助基金为受害的消费者支付医疗等费用后,赋予其向经营者的代位追偿权。如果各地分别设置消费者救助基金,对代位追偿权的行使产生不利影响,并出现累讼,增加维权成本。
(三)食品、医药行业消费者救助基金的监督
为了消费者救助基金的合法、合理使用,避免不合理、不规范的开支,特别是避免腐败问题的出现,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必须设置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一方面,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和体制,另一方面,各相关机构或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于救助基金的监督,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如审计、民政、监察机关等有权依法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予以检查和监督。除此之外,社会公众监督也是行之有效的监督、救助基金的管理部门应当每年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收支情况,使社会公众对基金的收支充分知晓,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食品、医药行业消费者救助基金的使用
1、消费者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形和条件
消费者救助基金使用的情形和条件是决定使用救助基金的基本要求,我们必须对基金的使用情形和条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对此,笔者初步建议,消费者救助基金使用的最基本原则是“治病救人”,具体而言:(1)受害的主体必须是《消法》中规定的消费者,非消费者不得申请救助基金;(2)消费者救助基金使用的情形必须是因食品或医药的产品质量引发的人身伤害案件,即救助基金仅使用于人身伤害案件,为受害者支付医疗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对于财产损毁不得请求基金救助;(3)原则上是群害事件,即涉及地域广、人数众多。对于个例受害者,由于受害者本人可以通过与经营者进行协商或者通过诉讼而解决,因此,一般无需基金救助。对于确实无力进行诉讼解决的,受害者可以借助法律援助制度解决。如果经过法院强制执行,经营者无力赔偿,且受害者也无力支付医药费等情形的,可以申请救助。
2、消费者救助基金的使用程序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因此,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消费者救助基金的使用程序,并严格遵守。为此,笔者建议,中国消费者协会应当成立一个专门的“消费者救助基金委员会”,专门负责审核和决定救助基金的使用,包括是否使用、使用数额、使用对象等,以保证消费者救助基金使用的公平和公正。
消费者救助基金委员会应由若干个部门和人员组成,如:消费者协会、食品卫生监管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工商部门、各相关工业协会、消费者代表等等组成。各地方相关部门可以推荐委员会成员。委员会成员除可以报销由委员会召集会议等必要的车旅费外,不能要求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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